2016年4月24日 星期日

加盟店遵守內部仲裁委員會章程

隨連鎖加盟蓬勃進展,近年來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的紛爭亦隨之添加,如加盟業原因未建議教育鍛鍊、違反商圈保障或因續約問題而發生紛爭。加盟紛爭破壞加盟業主的品牌外觀,亦效益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合作波及。就此,怎麼促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共存共榮,避免同歸於盡,以及飛速、有效實行加盟紛爭,委實是連鎖加盟完整進展的要點關鍵。


加盟紛爭之以免隱現,主要因為沒有法律明文實施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權力義務牽扯,而主管機關重新沒有採訪契約範本,加上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不夠相關契約知識,導致加盟契約內容不完美。此外加盟業主擬契約朝夕訂定利己不利加盟店的條款,如鉅額違約金、續約由加盟業主裁度等。加盟店通常是實際照管後,才發覺契約如此不公平,向加盟業主關係後仍無法成為,因此發生紛爭。


依據歲月觀察常見加盟紛爭處理常軌有訴訟及和解,少有加盟紛爭定規以仲裁處理。事實上,筆者即日為止所看過的加盟契約,或許擬契約者套用他人契約或拿網路接連版本,多數訂有合意管轄條款,卻沒有調解或仲裁條款,顯見我國加盟業主及法律事務所不瞭解現行紛爭處理機制。


迎刃而解加盟紛爭,平生有賴商業掌管或加盟的知識與覆轍,如果尋覓具加盟專業者合成仲裁庭迎刃而解加盟紛爭,將更貼近加盟實務。又者,因仲裁本末保密程度較高,加盟業主無庸鬱結品牌外觀遭破壞或相關調理機密外洩。更重點的是,加盟紛爭巡行仲裁尺度,迎刃而解速度較快,不會拉長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過慮融合,引來而後難以合作,有助於連鎖加盟業和諧發展。


法律事務所過去雖有加盟業必要求加盟店遵守內部仲裁委員會章程,約定由加盟業主內部組成仲裁委員會仲裁之,卻這樣措施不相符仲裁法規章。再說有外國加盟業主與我國之加盟店,就加盟紛爭向美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是個不錯的標準,可惜不是利用我國仲裁紀律。


美國是國度上進展連鎖加盟最早且最成熟的國家,其歷史悠久,已有眾多選用仲裁規準完成加盟紛爭的特例。引據美國經驗及我國仲裁法規定,若過後欲開闢加盟紛爭仲裁機制,本文首倡:緊要,先求有再度求好,加盟相關協會默許和現有仲裁機構合作,並由加盟協會向會員宣導在契約中約定仲裁條款。須專心者,美國有法院作為加盟契約屬附合契約,而仲裁條款是契約一微微,加盟店所以加盟契約只能決斷接納或罷休,因而判定仲裁協議並非開闢在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的意思合致且公平基礎上。


第二,由中立第三方設置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如仲裁人之選任。可查閱美國心得,仲裁人盡量具備律師執照,且有加盟紛爭速解或加盟產業收穫。第三,為節省勞時費用,可善用仲裁法之仲裁和解、調解與獨任仲裁人規範。連鎖加盟以共存共榮為核心價格,倘若在加盟紛爭疑難上有突破性的方法,創立並擴大宣傳加盟紛爭仲裁機制,不只容許有效定紛止爭,支持加盟業主與加盟牽連越發和諧,促進雙方的利害,也有助連鎖加盟甚至於蓬勃改變,可謂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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